中储粮总公司更名背后的体制改革 2017年11月01日,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官方全名经工商注册变更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储粮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重要骨干企业。中储粮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66.8亿元。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公司在国家计划、财政中实行单列。中储粮总公司实行董事会制,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两级法人、三级架构,总部位于北京,截至2015年底,公司资产总额11263亿元,员工总数4.4万人,全年营业收入1543亿元,全年购销粮食2.72亿吨,已在全国设立23个分公司,人员、机构和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另有4家全资或控股二级子公司和1家科研院所。从2000年至2015年,公司资产总额从136.8亿元增加到11263亿元;营业收入从2.1亿元增加到1543亿元。2017年初经国务院批准,中储棉总公司无偿划转并入中储粮总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重组后的中储粮将成为国内最大的农产品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农产品宏观调控能力,总资产规模将达到1.47万亿元,位居央企前列。所属储备品种涵盖小麦、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还有大豆、豆油、菜油、葵花油等食用油脂油料,以及棉花共八大品种。合并后的中储粮将成为国内最大、国际影响举足轻重的农产品企业集团。 这样一个体量巨大的农产品企业集团此次工商注册变更企业类型从全民所有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概念 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二、全民所有制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独资与全民所有制的不同点
(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注册,依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不明晰的情况;而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 “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制企业治理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应有机结合。
(四)管理者角色不同:由负责人变为执行者。全民所有制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中储粮集团更名的背后蕴藏的是企业改革的重大成果,责权更加明晰,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结构更加合理,管理效应更加强大。近两年,中储粮实施人、财、物“三条垂直线”管理,建立起最严格的人员编制管控,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资金日预算、银企直联,建成“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三级质量监督检查体系,集团管控体系全面成型。因此,更名也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中储粮集团化改革的全面成功。
数据来源:中储粮官网 粮油圈论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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