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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标准化】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一)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计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COI)、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CIPR)等制定的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又称对缔约国标准化工作的标准守则。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撒。有此同家的标准申请了专利权,我们应谨慎采用。制定或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同时需标明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为目标。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将国家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
1.等同采用(IDT)
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但可以包含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
2.修改采用(MOD)
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或文本结构变化但同时有清楚的比较,修改采用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3.非等效(NEQ)
当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不同,同时这种差异在国家标准中没有被清楚地说明时,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标准中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准确标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在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五)编号表示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T ×××××—1998/ISO××××:1996
上述双编号方法仅适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对修改和非等效的国家标准,只使用国家标准编号,不可使用上述双编号方法。
2.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在等同采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当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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