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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选拔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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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11: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选拔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人〔2015〕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和《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化粮食行业人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粮”工程,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选拔、使用和管理工作,我们起草了《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选拔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选拔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粮食行业创新驱动发展,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化粮食行业人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兴粮”工程,加强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技能拔尖人才)是指粮食行业各技术领域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第三条  坚持高端引领,在粮食行业选拔一批技能拔尖人才,通过支持建设技能拔尖人才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发挥其在技术攻关、技能创新和传技带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层层推荐选拔技能拔尖人才,逐步建立起分级负责的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选拔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能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技能拔尖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第六条  技能拔尖人才需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当水平。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粮食行业生产一线,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实现技术突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为科技新成果转化应用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的效果和较高的实用价值。
(三)在培养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四)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技能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积极参与技术技能革新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技能拔尖人才工作室项目申报条件:
(一)能够建立以技能拔尖人才为核心不少于3人的技术技能创新团队;
(二)具有急需解决的技术技能革新与攻关任务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工作制度和有关政策措施。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技能拔尖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程序遴选。
(一)技能拔尖人才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向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逐级推荐。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辖区内或本企业技能拔尖人才的遴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并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向国家粮食局推荐技能拔尖人才候选人。
(三)国家粮食局成立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技能拔尖人才评审,择优提出技能拔尖人才初步人选。
(四)国家粮食局对初步人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确定技能拔尖人才。
第九条  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各职业组一、二等奖获得者,经国家粮食局批准后,确定为技能拔尖人才。
第十条  工作室项目申报评审与技能拔尖人才选拔同步进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在推荐技能拔尖人才候选人时,应对其工作室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国家粮食局对技能拔尖人才及工作室项目一并评审。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技能拔尖人才候选人的专业领域,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企业选择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按照专业领域划分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设组长1名。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准确把握技能拔尖人才及工作室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从粮食流通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的局限。
(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统筹考虑不同岗位技术技能特点,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及成果等情况,科学评价候选人的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
(三)在坚持技能拔尖人才标准条件的前提下,重视对粮食流通发展急需专业领域技术技能人才的选拔。
(四)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评审时应回避。
(五)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各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两轮评审,分别产生各评议组进入第二轮评审和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第一轮评审
本轮评审为评议组初评,主要任务是从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人选中,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人员名单。
(一)对照技能拔尖人才选拔和工作室建设条件,评议组各专家认真审阅本组候选人及其工作室项目材料。
(二)评议组对本组候选人充分讨论评议,针对各候选人的技能水平、工作室项目技术技能革新与攻关任务,形成评议意见,并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第二轮评审
本轮评审为会议评审,主要任务是从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中,确定技能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及工作室项目。
(一)评审委员会各专家认真审阅全部候选人及其工作室项目材料。
(二)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各评议组逐一介绍本组进入本轮评审候选人及其工作室项目总体情况。评审委员会对全部候选人进行充分讨论、评议。
(三)经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依得票顺序,产生技能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及工作室项目。
第五章  人才使用
第十六条  在行业技能攻关、技能创新中大胆使用技能拔尖人才,支持他们参与行业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监督检查、标准制修订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安排其承担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师资任务。
第十七条  支持以技能拔尖人才为核心建立技术攻关和技能创新团队,解决生产实际中的技术技能难题。
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实施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工作室建设项目,承接粮食行业技术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任务,发挥技能拔尖人才技术攻关、技能创新和传技带徒的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加以推广。
第六章 激励与培养
第十九条  技能拔尖人才由国家粮食局颁发“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证书。
第二十条  工作室项目由国家粮食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一定资金支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应配套安排必要资金。
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业推荐“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原则上从技能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技能拔尖人才研修制度,提高技能拔尖人才理论和技术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教育培训资源作用,依托有关高校、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技能拔尖人才培训,设立技能拔尖人才培训专门基地。支持各地、各单位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技能拔尖人才。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技能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建立技能拔尖人才岗位津贴制度,提高技能拔尖人才福利待遇,并对其在技术攻关、技能创新作出突出贡献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应通过文件、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技能拔尖人才,树立典型,营造全行业尊重和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建立技能拔尖人才库,对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技能拔尖人才的考核,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工作由技能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室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中央财政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工作室项目应形成以下成果: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运作规范,定期开展活动;
(二)及时总结推广技术攻关、技能创新成果,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术技能得到传承,年均培养2名以上技术技能骨干。
第三十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作室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三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室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层级技能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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