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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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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库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本库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做好粮食收购入库及销售出库过程中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2、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制度
1)收购粮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损害农民和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2)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3)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能混存。
4)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5)严把入库质量关。入库的粮食要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要求,按来粮形式分批、分车对粮食入库质量、储存品质和新陈度进行检测,确保入库粮食符合中央储备粮质量和生产年限要求。
3、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制度
1)出库的粮食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的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出库的粮食检验报告单上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2)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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