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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开展2018年“两节”和“两会”期间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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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22: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两节”和“两会”期间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储〔2017〕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36号)和全国粮食系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两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粮食局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一规定两守则”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出现问题较多的简易设施、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难点部位与环节,以政策性粮食为重点、以承储企业为单元,在全国粮食行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认真梳理隐患,切实明确责任
        简易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其结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用单位应对简易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生产作业安全负责。租仓库点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责任;出租方应对租仓库点的出租设施设备及库区安全环境、基础安全条件负责;承租方应对使用租仓库点具体租赁设施设备的安全作业及运行、确保承储粮食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外包用工单位应确保劳务单位及具体工人的安全资质,提供相关培训内容并督促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用工单位应派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控,做到无监控不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二)完善制度方案,切合实际操作
        粮油仓储单位涉及简易设施、租仓库点或外包作业的,应在“一规定两守则”的基础上,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包括相关合同手续,做到内容涵盖到位且具体可行,贴近企业实际操作,杜绝为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或“摘编凑数”。企业具体管理部门或科室应基于业务经验的积累因地制宜改进完善制度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审核,分管负责人要直接参与、指导。

        (三)强化制度执行,确保落地见效
        专项行动中要凸显对简易设施、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问题的隐患排查、督导检查,既要对企业的仓储环境、制度方案、认识表态等显性或静态表现作出评判,更要对制度规定等是否真正掌握和执行的隐性或动态表现进行检验。要关注企业及其人员的实际行为和安全意识,善用观察、询问等方法,“见微知著”“以静晓动”,避免制度上墙不落地“两层皮”,防止企业在安全问题上“言行不一致”,促使安全知识和操作准则切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实践当中。

        (四)建立健全台账,落实整改督办
        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应进一步督促粮油仓储单位在日常管理和安全自查基础上,建立健全“两个安全”隐患台账。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查漏补缺,及时、准确记录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风险实行警戒监控、限期整改、跟踪销号,明确责任人、督办人、整改措施及具体时限;督查单位要认真检查企业落实隐患台账的情况,通过台账了解企业平时管理和安全检查的工作状态,尤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留痕管理,严格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有账可循。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好本次专项治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好关键节点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业可以联合督查。要对照上述四点内容,从严从实“查责任、查制度、查执行、查台账”。通过治理,巩固“大快严”集中行动成果,防止隐患死灰复燃,达到务求实效;把牢“一规定两守则”总要求阀门,培育安全从业习惯,达到务求长效。

        (二)真抓实干,“争主动、真落实”保障“两节”“两会”安全
        各地区、各单位既要抓重点、搞好专项治理,又要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冬季易发火患、雨雪冰冻等灾害,冬春季节转换存在坏粮风险;东北秋粮和南方中晚稻收购持续,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可能产生不确定因素,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主动加强研判预警,切实履职尽责。各类粮油仓储单位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松懈,加大隐患排查、现场管控和值班巡查力度,防患未然、提高应急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风险和突发状况,争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收好官、开好头。

        (三)认真总结,“抓重点、出亮点”提炼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汇总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隐患,梳理出本地区、本部门“两个安全”方面的关键共性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总结问题隐患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提炼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形成书面报告。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粮食企业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抽查。

        联 系 人:皇甫志鹏、袁海波、彭扬
        联系电话:010-63906954、63906929、63906904
        传  真:010-63906934
        E-mail:cangchu@chinagrain.gov.cn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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